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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2018/1/2 1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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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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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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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社区xx工业区xx栋,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社区xx工业园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卢某。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的手机配供应商,被告通过采购订单向原告采购各种规格的手机玻璃盖板。原告依约及时送货,被告都予以签收,双方业务往来每月对账一次,并约定月结60天付款。自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经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5002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55002元和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退货单、对账单及采购订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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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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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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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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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0元了结此案;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3元个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416.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全部垫付,被告支付货款时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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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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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手机玻璃盖板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55002元的货物,被告应承担及时给付货款的责任,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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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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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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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29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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