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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错误,法院不予支持其关于鉴证费的主张
2018/1/5 1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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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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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xx大厦”项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的清算,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协助被告至该项目清算完毕。双方还约定该委托事项收费为人民币55万元,分三期支付。但是,至今涉案项目已经清算完毕,被告已经于2015年8月取得税务主管部门下发的《缴款通知》并税款缴纳已经完毕。而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第一期费用人民币10万元,剩余的人民币45万元经过原告多次催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拖欠未付的服务费人民币45万元以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被告委托原告鉴证的合同目的自始至终未实现,原告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结论是被告应纳税额为1400多万,而税务部门核算被告应纳税额为3000多万,因此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可,也不能使用,原告所做的鉴证报告等同于废纸,致使被告委托鉴证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收取费用的条件是鉴证报告须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可,而本案自2009年至今收费条件始终未成就;3.双方以实际行为已经终止了涉案合同,鉴于该鉴证应缴税额始终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原告2013年2月提出终止原协议,要求与其关联的xx公司重新再签订一份新协议,重新对该鉴证报告数据进行税务优化,以使该鉴证报告能够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并按鉴证报告缴纳税款;4.原告2009年合同约定的费用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份协议签订的时间2013年2月至今已三年有余,不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件未成就,而且其任何费用的诉请早已超过时效。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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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原告是否完成了被告的全部委托事宜?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服务费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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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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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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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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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税务清算,目的不仅在于要求原告出具一份鉴证报告,更在于要求原告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能为税务机关所认可,并以该鉴证结论为基础核定被告的纳税金额。但事实上,原告出具的鉴证报告认定的纳税金额与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纳税金额相差甚远,可以说原告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足以为被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专业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另外,原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由其关联的xx公司与被告签订新协议,约定由其协助被告按鉴证报告认定税款金额纳税。由此可知,原告将《业务约定书》项下所未完成的合同义务转由xx公司按新协议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原告并未完成《业务约定书》的全部受托事项,且该《业务约定书》已经被新协议所取代而终止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委托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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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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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733、073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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