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成为合同主义务履行的抗辩理由
2018/1/9 10:06:55
1807
【
案 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深圳市xx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产品进行加工。截止至2015年10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共计14301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加工费143015元;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人民币14301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加工合同、加工单、对账单、送货等为证。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结60天。原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也曾就该事宜和原告进行协商,但原告一直置之不理,致使被告被迫停止付款。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工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
处理结果
】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3015元,原告同意被告按货款人民币143713.75元(含诉讼费698.75元)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12月17日支付70698.75元;第二期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24338元;第三期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24338元;第四期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24339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款项时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三、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货款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货款没有按时支付,原告可以就剩余款项、违约金及诉讼费(已支付部分除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本案案结了事;
六、本案诉讼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原告承担。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告尚拖欠原告加工费143015元。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抗辩,但是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义务只能是加工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对价、牵连关系,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因此,被告未依约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加工款,在被告支付加工款的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355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