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

2018/1/12 10:08:30 2122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厂房,法定代表人:敬某。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诉称:2013年1月份开始,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被告下订单向原告采购19/0.8+10/0.8OD3.1四芯过粉pvc白色线材等货物。2015年4月至 2015年7月共计货款人民币131797.69元,付款方式为月结30或60天,含税。订货单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款后,被告仍无确切付款日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1797.6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31797.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2015年4月至同年7月间,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白色线材货款为131797.69元(其中涉及案外人深圳xx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53445.5元),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一致,被告已退价值46953.45元货物。2015年5、6、7月份,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线材,加工货款共计人民币84776.01元。上述两项应当在货款中予以扣除。而原告主张的131797.69元应当是含税金额,但原告未开税票给被告,所以被告实际应付款应扣除17%的增值税或者原告应当向被告补开发票。另外,被告曾向原告提供400毫米线轴140个,每个110元,原告尚未支付被告部分线轴货款。此外,原告延期交货的行为以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客户对被告进行了罚款,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返还26个400毫米线轴(价值2860元);2.原告向被告赔偿因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向客户延期交货而产生的损失35000元。被告提交了订货单、对账单、材料不良改善通知、情况说明等证据。
       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答辩称:被告所称的原告欠被告加工费用84776.01元系加工合同关系,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不应当在本案中作抵消处理。原告愿意返还400毫米线轴26个,但不认可被告关于每个线轴价值110元。对于被告主张的损失35000元,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不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况,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多少?原告是否迟延交货?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应赔偿被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352.1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以61783.25元、16568.94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9月1日、同年10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00毫米线轴26个;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共计131797.69元(含案外人深圳xx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445.5元),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在庭审时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剔除案外人深圳xx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53445.5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78352.19元。由于以上是含税金额,故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发票。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还应当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另外,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质量问题真实存在且系因原告的原因造成的,且退货尚未实际发生,故对于被告扣减退货款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96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