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法院判决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

2018/1/12 10:12:44 3029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xx县xx镇xx号。
       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xx科技园xx栋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二:张某,男,1983年3月13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xx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被告一与原告长期有业务往来,被告一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下达采购需求,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向被告交付电子烟五金配件等货物。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一累计欠原告货款27423元。原告曾多次请被告一付清货款,但被告一始终置之不理。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在原告多次催促货款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其在2016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拖欠款项。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对拖欠的货款仍未做任何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27423元;2.被告一、被告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结清之日止,目前暂计利息1106.75元(2016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3.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欠条》、微信记录截图为证。
       被告一、被告二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确认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6623元及利息2577元,以上合计29200元,双方同意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分四期支付上述款项了结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支付顺序为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73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73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73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7300元;
       二、如两被告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予以结清;
       三、如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29200元的未付部分及利息(以26623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57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告提交了《欠条》、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了严重违约。相反,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原告同意被告分四期支付货款,待被告支付完毕货款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33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