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1/15 10:25:06 878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女,1979年12月7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xx县xx镇xx号。
       被告一袁某,女,1982年7月12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二杨某,男,1981年8月24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xx县xx镇xx号,系被告一的丈夫。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二杨某系同乡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期1个月。原告于当日通过网银将借款20万元支付至被告袁某指定的账户中,被告袁某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对被告袁某于2014年所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为证。
       两被告辩称:原告委托两被告理财,双方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将理财款20万元付至两被告指定的账户,后因理财收益不理想,双方遂约定将理财款为借款,被告袁某因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袁某已向原告归还了部分本息,请求法院将已归还的本息予以扣除。两被告提交了《委托理财协议》、网银转账记录为证。
      争议焦点】    
       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被告杨某是否应当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偿还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杨某对上述借款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袁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袁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另外,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杨某出具《保证书》为被告袁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故被告杨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1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