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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应就已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018/1/16 1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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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xx能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创业园xx楼xx室,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锂电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934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对账后,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34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337.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30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16日),合计31682.67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辩称: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货款金额认可。双方一直通过QQ方式联系业务,2015年5月12日,被告通过QQ接到原告发出的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账号变更联络函,被告按变更后的账号转款28845元。转账成功后才发现原告的QQ被克隆,被告已支付的货款未到原告的账号。被告于当天向派出所报警,并将该事情告知原告公司。被告认为,对于汇错款项一事,原告将相关信息泄露且提供了盖有原告公司公章的账号给第三方而导致被告对克隆原告QQ号的第三方没有产生怀疑从而进行汇款,原告对此也应承担责任。此后,原告为了争取被告的订单,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如被告下够15000个锂电池的订单,原告将对之前汇错的货款不再追究,故双方仍然继续进行合作。后因双方在业务合作时产生分岐,双方终止合作。综上,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在得知货款被骗走后,立即报案,且后续也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电池,不存在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形,被告不同意再支付货款。被告提交了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联络函、报警回执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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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汇错款项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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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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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xx能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884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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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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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在未经与原告核实的情况下,向案外人提供的并非原告所指定的收款账户转款,并不能认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涉案的货款。因此,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货款288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而被告因向案外人的转款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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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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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41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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