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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8/1/17 1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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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太原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xx路xx花园xx室,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街xx厂房xx栋,法定代表人:顾某。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定作加工智能餐盘存放柜产品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的智能餐盘存放柜产品制作,合同货款为40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定金12000元,被告收到定金起25个工作日完成制作任务。合同还约定了智能餐盘存放柜设备的保质期为1年。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000元定金。被告制作好智能餐盘存放柜后,要求原告支付餐盘柜的全部剩余款,再将餐盘柜托运给原告。2015年12月8日,原告将余款28000元汇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餐盘柜托运给了原告。原告在收到被告制作的智能餐盘存放柜后,发现智能餐盘存放柜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特别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导致存取物时划伤手臂等。原告将以上情况反映给被告方之后,被告方不能积极配合处理,一再推脱让原告自己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定作的智能餐盘存放柜款人民币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承揽合同、付款单、存放柜质量瑕疵的照片、产品功能要求说明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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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告制作的智能餐盘存放柜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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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就2015年9月12日签订了的定作加工“智能餐盘存放柜”产品承揽合同(合同编号:KZ-20150911-C)所产生的纠纷;
二、被告为原告定作加工的“智能餐盘存放柜”货款共计4万元,原告将“智能餐盘存放柜”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22000元给原告;
三、原告退回的智能餐盘存放柜的包装费和运输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各支付50%的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后,双方不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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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制作的智能餐盘存放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提交了存放柜质量瑕疵的照片、产品功能要求说明等为证,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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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07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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