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8/1/22 10:37:25 1419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xx料理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个体经营者:刑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原告购买冷柜一批,金额为136976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余款9596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9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9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1月7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788.4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送货单、补制客户回单、工商登记资料等为证。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或被告经营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其提交的送货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并未明确显示为被告或其经营者邢某,送货地址亦未明确显示为被告的经营地址,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作为举证一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18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