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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8/1/23 1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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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黄某,男,1989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xx街道xx村xx号。
被告一张某,男,1963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址:汕头市潮阳区xx镇xx巷xx号。
被告二张甲,女,1962年9月28日生,户籍地址:汕头市潮阳区xx镇xx巷xx号,系被告一的妻子。
原告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一和原告签订编号为ZKN-2-201411002(借)的《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每月2%,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利息计算方式为被告一在借款期限内向原告支付18个月利息,按月付息;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因本合同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除此之外,双方还约定了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时,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一支付借款3550万元,被告一也确认已收到借款合计人民币3550元。之后,被告一出具《借款借据》,再次确认编号为ZKN-2-201411002(借)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实。另外,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被告一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应与被告一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二未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50万元整及利息18744000元整(借款月利率为2%,从2014年1月6日计至2016年3月17日),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42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付款委托书等证明。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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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告一是否未依约偿还原告的借款?借款金额是多少?被告二是否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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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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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一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355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7月5日止的利息1101.0145万元,剩余利息以本金35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二张甲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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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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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付款委托书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共计向被告一借款本金3550万元。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主张利息,并无不当,但对于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应不予支持。另外,该债务发生在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二依法要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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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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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41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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