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铝箔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各方达成和解

2018/1/24 10:24:07 1056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路,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都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铝箔,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原告与被告每月对账,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71891.6元。原告对部分欠款依约开具了发票,被告将此发票已冲账,但原告多次催要此部分货款,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1891.6元;2.被告赔偿原告逾期给付货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为基数2,按年利率7%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9032元;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1891.6元及诉讼法人民币2000元;
       二、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货款及诉讼费当日立即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三、如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则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诉讼请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即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1891.6元及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为基数2,按年利率7%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四、原、被告双方履行完上述全部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271891.6元,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因此被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完毕义务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也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也就此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87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