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8/1/25 10:34:10 1036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萧某。
       被告xx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xx科技园xx单元。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解码板,双方共签订4份《购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6669.59元,原告依约送货到被告处,并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而被告欺骗原告,将没有交易成功的网上银行转账页面传真给原告,骗说已经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此笔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06669.5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购货合同、领料单、对账单、联络函、盘点表等为证。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000元(包括被告应补给原告的17%增值税)。原告应在2011年4月13日前出具总面额为人民币865907.21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持上述发票到税务部门验证无误后(如发票存在瑕疵,则被告在原告提交无瑕疵发票后三天内支付完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0000元),遇同年4月20日前将货款人民币110000元支付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账户。被告逾期交款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库存在原告的2134个IC板(型号以双方出库单、送货单为准),原告应在被告将上述货款支付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账户时退还给被告;
       三、原告在被告将上述货款支付到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账户后一天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账号及两台机器设备波封焊机的查封;
       四、原、被告之间在2011年4月13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算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购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及时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承担及时给付货款的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此消灭。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00-8982-1361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