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货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分期偿还

2018/1/26 10:43:23 117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xx科技(韶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沈某。
       被告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直都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铝箔,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原告与被告每月对账,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9763.50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9763.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尚拖欠原告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9763.5元。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000元,分3次支付,其中2017年7月20日之前支付36000元,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36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36000元;
       二、被告如未按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原欠款金额129763.5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就本案的债权债务一次性清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129763.5元,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相反,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被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涉案货款,待被告支付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84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