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及时支付货款,应继续支付货款并延期支付的利息

2018/1/26 10:46:14 142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诉称:2015年1月至8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14份《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为181132.3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每次都按约及时送货,然而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屡次催收,但被告事由不断,一再拖欠,始终不曾积极处理。截止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货款74505.08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605.08元及逾期利息2285.4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合计人民币76890.55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14份《订货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为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时辩称: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下的单,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才交货,行规最多是10天内就交货,导致被告无法交货给其客户,后来导致客户也不要货了。双方也有沟通过这个货款,被告希望能下调原告诉请支付的货款。
      争议焦点】    
       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要约的订货合同,原告是否存在迟延交货?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605.08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人民币74605.08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先后签订的14份《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至于被告主张原告迟延交货,从原、被告提供的订货合同和送货单来看,此前多次合同都是分批供货,原告该份合同分批向被告进行供货并未违反双方的交易习惯,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该主张不能成立。此外,被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向客户交货,因此对于被告要求下调货款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56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