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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诉求不成立
2018/2/12 1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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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一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二深圳市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xx栋。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贸易伙伴关系,原告长期给被告供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货物,累计货款共50878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订购单,每次均如约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然而被告却在收货后未支付相应的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6年6月4日向原告做出还款计划,承诺所欠货款于2016年7月18号前全部付清,分2期支付,第一期于6月18日支付20000元,第二期于7月18号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然而,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货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0878元。另外,被告一于2015年12月31日乔迁新厂(深圳市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照常经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878元及利息574.0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9日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提供了未加盖两被告公章的对账单传真件、入库单、销售单、付款计划原件、乔迁通知扫描件等为证。
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争议焦点
】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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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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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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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中,原告诉求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提供了采购订单、送货单、销售单、还款计划等为证。但是,由于上述证据均未加盖两被告的印章,亦未有经两被告授权的代表签字,且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签字的自然人系被告工作人员,因此无法证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关于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的诉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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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35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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