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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未及时支付报酬,承揽人委托律师协助起诉维权
2018/2/13 10: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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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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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数字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创意园xx栋,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海口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x路xx路,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海南XX项目》的三维动画影视片项目制作,制作时长5分钟,费用合计人民币226500元整,制作周期为25天,从脚本及模型确认后开始计算;被告应在成品确认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的100%;如原告如期履行协议的前提下,被告必须按协议中的付款方法如期向原告支付费用,否则没推迟一天支付,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及时对原告提供的脚本和样带提供反馈意见,影响到原告的制作,但原告仍尽力及时完成了涉案影视片项目的制作,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但至今仍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费用。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影视片制作服务费人民币226500元整及利息人民币3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费用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10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费用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提交了合同书、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邮件发送记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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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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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存在拖欠服务费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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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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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xx项目三维动画影视片制作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5折进行计算,即为人民币113250元,原告放弃利息、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并且不再就涉案合同向被告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在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原告须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30天内向被告提供去除水印的5分钟xx项目三维动画影视片及DVD、MPG格式15秒、30秒剪辑片各一条,如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元;
三、被告后续在使用过程中,若对xx项目三维动画影视片有细微调整要求的,原告予以配合,并免收相关费用;
四、本案诉讼费用在法院调解减半收取基础上,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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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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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合同书》,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交了合同书、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邮件发送记录等作为其主张的证明。相反,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双方在受诉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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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0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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