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工伤医疗费后,可向社会保险局申报

2018/3/8 10:51:26 2233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xx餐馆,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号,负责人麦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xx乡xx村。
       第三人深圳市xx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诉称:被告原为原告员工,在2014年8月27日工作中,被车牌号湘C XXXXX肇事车辆意外撞伤。原告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先后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37000元,实际治疗花费了共计35929.15元。被告受伤后,原告同时积极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赔偿,在其工伤医疗期间,原告仍向其发放薪资。被告医疗期满后,原告与其联系多次无果,后原告按员工手册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已从肇事司机处取得了医疗费用的赔偿,详情见(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认为被告理当返还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35929.15元。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由原告垫付的救治医疗费35929.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住院预交金收据、刷卡单据、《借据》复印件等为证。
       被告辩称:1.被告每月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法院不应认定原告向被告的借款事实;2.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了借款的事实,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条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伤医疗费系其法定义务,被告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并未获得医疗费的赔偿,原告应当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原告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进行工伤理赔,如果被拒赔的,原告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向违法未支付医疗费的社保局主张理赔其垫付的医疗费。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xx餐馆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据》虽为复印件,但原告所提供的预交金收据、刷卡单据均可以证明原告确为被告垫付医疗费用,被告亦当庭予以确认,故可认定原告确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用35929.15元。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工伤时未及时申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负担后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经济管理局进行申报。但是,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已就涉案垫付医疗费用进行申报,故原告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53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