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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
2018/3/9 1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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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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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缪某。
被告xx服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大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池某。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总额为71000元的面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提供07354面料,数量2000米,被告支付定金21300元。被告于2009年8月4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定金21300元。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面料),履行了合同,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合同中相应的付款义务。2009年9月26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47540元。原告另向被告提供了相关面料样板,并在2009年6月18日和2009年9月1日向被告开具了2张发票,金额分别为5743元、1582元,合计为7325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样板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7540元;2.被告偿还原告样板费73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银行联行来账凭证、税票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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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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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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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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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4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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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税票等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47540元,提交了来账凭证作为证据,来账凭证显示被告仅支付了定金21300元,而本案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原告主张样板费7325元,由于其提交的税票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了同等价值的样板,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样板费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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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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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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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907-66901036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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