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按约支付投资款,应承担利息损失的支付责任

2018/4/10 10:33:07 1526

      【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1986年4月3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蒙城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李某,女,1984年1月10日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彬县xx镇xx村xx号。
       第三人安某,男,1981年8月23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唐河县xx乡xx村,系被告李某的前夫。
       原告诉称:2011年1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黄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罗湖区xx花园1013A房。2011年7月4日,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安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原告退伙,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206000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20000元,尚有余款186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合伙人财产份额18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6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9日起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为6.15%上浮50%即为9.225%,暂算至2014年8月19日为30027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补制客户回单、合伙协议书等为证。
       被告答辩称:协议是我签订的,但是应该由安某还款。被告提交了还款流水清单、客户回单一份为证。
       第三人述称:我已经还款10万元,实际尚欠款106000元,原告应知悉这些事。原告诉求金额为186000元,与事实不符。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款?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款项人民币10.6万元;
       二、被告李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陈某款项人民币10.6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人民币10.6万元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0.6万元,现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第三人作为被告的前夫及合伙购房的受益者,代被告向原告支付支付了10万元。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的转账是因其他事宜产生的,故认定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款10.6万元。被告逾期未支付投资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04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