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履行了供货送货的义务,买受人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2018/4/11 10:23:00 123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村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原、被告双方开展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被告方所需货品,被告向原告下达订购单后,原告按照订购单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在收货后并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仅支付2016年3月货款48000元及2016年5月货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有部分余款未支付给原告。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然拖欠货款共计20438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04387元;2.暂计至起诉之日,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利息共计13019.99元,且应以20437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4377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原告依约履行供货、送货义务,被告依约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拖欠原告货款204387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8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