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2018/4/12 10:12:13
6405
【
案 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创意园xx栋,法定代表人:蓝某。
被告中山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倪某。
原告诉称:2016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旗下产品线上渠道店铺的推广、营销、运营以及其他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的具体服务包括商品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库管理、客服销售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等工作,线上渠道的运营工作,配合建立仓储,并根据营销计划即使做销售评估;服务期限自2016年7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服务费用为原告负责的互联网渠道总销售额的8%,支付期限为7个工作日。2016年9月29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终止合作,并修改了其淘宝、天猫店铺账号的登录密码,此时距离淘宝、天猫“11.11”促销活动仅仅42天。在此之前,原告为即将到来的“11.11”活动及十月份的推广、营销、运营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被告突然终止合作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4509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所示:
1.自原告接手以来,被告店铺的业绩一直在下滑,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就信息调整,要求原告负责淘宝店铺的线上运营,然而原告不配合,未对淘宝店铺进行运营,停止提供任何电商服务,原告不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费用;2.不存在因被告导致原告损失145090.56元的客观事实,原告应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额、被告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与其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3.原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服务费?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山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40000元;
二、驳回原告xx(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通知原告涉案合同终止,后双方就合同的变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由于合同并未就销售业绩的标准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或者违约的情形,其收回淘宝、天猫的账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298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