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018/4/17 10:21:57 2203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工业区xx栋,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7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旧曝光机抵款30000元采购新的LED曝光机一台,总货款为210000元,被告尚需付款180000元。2015年6月,被告交给原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支票,但该票因账户余额不足退票,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予以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支票等为证。
       被告辩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但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另行起诉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争议焦点
       被告关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能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原告的损失。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107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