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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起诉索赔货款及利息损失
2018/4/17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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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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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告广州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137005元的云拼接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履行了全部交付、安装等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2500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售中客服沟通服务单、售后服务报告回执单、银行电子回单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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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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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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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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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广州x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50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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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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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500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售中客服沟通服务单、售后服务报告回执单等为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安装等义务,而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拖欠原告的款项,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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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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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664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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