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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4/18 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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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市场xx楼,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二深圳市xx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市场xx楼,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于2005年5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二、三楼建筑面积共6666平方米的商场和相关赔偿设施出租给被告一使用,租赁用途为经营服装、百货,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0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告一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依约向原告交纳租赁保证金共计200000元。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关联企业,被告一的大股东也是被告二的股东。2008年6月12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了保障被告二所承租的二、三楼物业进出方便,新增大楼176平方米及河边221.4平方米租赁面积给乙方赔偿使用,每月新增租金11800元,被告二正式作为承租方加入到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合同关系中。此后,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事实上有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200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达成《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退回三楼给原告,租赁面积减少至3333平方米,从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乙方每月应缴二楼的租金为47770元。2016年5月,原告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被告一、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二楼东南位置约450平方米区域隔离装修,用途公寓。原告多次书面和口头要求被告停止装修、恢复原状。2016年6月,被告装修停工,但仍未恢复原状。现被告已连续10个月不交租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2.判决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计至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1056089元;3.判决原告无需向两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200000元;4.判决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期间的滞纳金(从2016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759409.2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收款收据、租金收款明细表等为证。
两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租金?拖欠租金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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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于2005年5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2008年8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两被告继续承租的房屋面积变更为1755平方米,每月租金26413元由两被告于当月15日前付清。两被告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适用房屋,承租房屋不得用于酒店公寓、旅馆、住宿、餐饮等;
二、原、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被告的欠租金额为825126元;
三、原告同意两被告自2018年1月起分30期偿还上述欠款,街每月15日前交纳租金26413元及偿还欠租27504元。第一期租金及欠租两被告应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第二期至第三十期租金及欠款两被告应从2018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
四、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押金20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两被告将装修的1578平方米的房屋按现状交还原告,装修部分原告不做任何补偿;
六、案件受理费22924元,减半收取11462元,由两被告负担;
七、原告与两被告一致同意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案例评析
】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确存在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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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1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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