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货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后可分期偿还

2018/4/18 10:03:54 1039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xx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一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二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xx村xx路xx号,负责人:刘某。
       原告诉称:两被告自2017年2月至5月先后与原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多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供应防指纹溶剂,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涉案合同货款合计608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月的30000元,剩余货款578000元拖延至今尚未支付。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至今的货款578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5541.51元(暂计至2017年7月25日);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为证。
       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二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深圳xx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2万元,二被告共分5期向原告偿还,二被告于2018年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于2018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7万元;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9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68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为证,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对账单能够证明二被告实际拖欠原告货款。最后,双方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涉案债务,待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6)YHMS137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