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交付的模具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8/4/24 10:23:44 2514

      【案    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产业基地xx室,法定代表人:申某。
       被告东莞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镇xx工业园xx栋,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2017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协议书》,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开模图纸或样本为原告制作小灯杯、大灯杯模具各一套,并使用模具制作相应产品,约定了模具费数额、产品数额、支付方式、保养维修保修期等。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模具尾款、模架费用共计59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告下达《采购单》,并支付了货款23867元。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货物时,发现模具存在严重破损,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不予处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模具协议书》、《采购单》;2.被告返还原告模具款59000元、货款23867元;3.被告自行拉回《模具协议书》所涉模具小灯杯、大灯杯各一套,《采购单》所涉的小灯杯、大灯杯产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确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模具协议书》及原告的采购订单进行生产,并于生产完成后分批将货物交付原告,原告收货后并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因市场因素,被告向原告提出涨价,原告未予同意,并要求将模具拉回去,与被告结束合作关系。双方协商后付清款项,检验模具后,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已将模具拉走,之后原告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加工及生产。被告交付的模具及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情趣法院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被告交付的模具及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模具及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90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