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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2018/4/27 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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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张某,男,1960年8月2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栋xx单元。
被告一黄某,女,1967年2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别墅xx单元。
被告二深圳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案外人郑某委托被告黄某理财,当日,受郑某之委托,原告和案外人方某甲、方某乙分别向被告黄某转账汇款1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计2000万元,当日被告黄某向郑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2000万元。2015年2月1日,郑某与被告黄某协商一致,变更委托理财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借据》和《收款确认书》,约定理财款2000万元转为被告黄某向原告的借款,借款期限由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逾期利率按月2.5%,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中盖章,但至今被告黄某未偿付本息。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本金2000万元,逾期利率按月2.5%,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暂算至起诉前2015年8月31日为200万元);2.被告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某口头答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诉状中称,2014年12月15日,原告受案外人郑某的委托向被告转款,通过原告举证示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黄某出具给郑某的收条,也反映被告黄某收到的是郑某的钱,即原告、方某甲、方某乙合计转账2000万元给被告黄某的权利人是郑某,而非原告。2.即使原告与被告黄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也只对1500万元有法律关系,其他200万元、300万元也与原告无关。另外,该利害关系也只是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3.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20条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被告深圳市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时口头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与被告黄某没有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被告并没有参与其中。其次,被告并没有在原告与被告黄某的借款协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即被告并没有与原告、被告黄某就担保形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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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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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黄某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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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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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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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涉案2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已经由委托理财变更为借款,由于2000万元的款项构成为原告出资1500万元,郑某出资500万元,因此原告仅对其出资的1500万元享有诉讼权利,郑某出资的500万元应由郑某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原告已经向被告黄某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欠款。被告黄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黄某虽然是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二系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二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为被告黄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且至庭审时被告二对被告黄某的行为并未作出追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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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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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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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71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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