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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成功维权
2018/4/28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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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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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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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11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肖某,男,1981年9月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单元。
原告诉称:2013年末至2014年初,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万元。2014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认可借款130万元事实,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并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拖延不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0万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自2014年2月19日起计,暂计至2014年11月19日利息为234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借据、保证书、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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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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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某是否向原告借款?借款数额多少?利息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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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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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肖某于2015年7月5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计息本金13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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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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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借据、保证书、银行转账明细等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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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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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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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45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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