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应按约支付加工款
2018/5/3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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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秦某,男,1974年6月3日生,户籍地址:广西省荔浦县xx镇xx路xx号。
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男,1981年4月1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xx镇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初,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玻璃钢装饰雕塑,加工总价款为151298元,加工行为地为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社区。现在原告已经完成加工工作,但被告只支付加工价款116000元,尚欠35298元。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但是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价款人民币35298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交了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6年11月12日委托原告加工一批雕塑,竣工时间为11月25日。但是,原告在2016年12月7日至12月17日插单,12月22日到12月26日插单,导致产品不能按时交付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被告因修补产品质量多支出了4名工人的费用,包括火车来回费用、工资、伙食费等,共计52798.5元。不但如此,人工材料费实际共计110865.13元,被告已经多支付了5134.87元给原告。现原告反而恶意起诉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支付多增加的工人成本费用52798.5元;2.原告返还多支付的5134.87元;3.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交了火车票、工人工资收据、产品质量问题证明、证人证言等为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加工款?原告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加工产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费280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7年3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支付,被告须另立即支付2000愿你违约金给原告,并且原告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留存在原告处的雕塑泥,被告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前往原告处自行提走,如果被告没有按时提走雕塑泥,被告应于2017年3月17日前支付1000元费用给原告,并且原告有权自行处理雕塑泥;
四。本诉受理费用341元、保全费373元共计71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反诉费624元由被告自行承担;
五、被告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应该书面向法院申请解除被告账户的冻结;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被告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拖欠货款, 提交了电话录音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证。被告提起反诉,主张原告逾期交付加工产品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提交了产品质量问题证明、证人证言等为证。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15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