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债务已届履行期,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款项
2018/5/7 10:30:08
1245
【
案 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xx厂房,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诉称:自2014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提供五金零件的电镀加工服务。具体流程为:先由被告通过QQ确认原告的五金零件电镀加工报价单;之后,由被告电话通知原告上门领取拟加工的五金件,同时双方签署托工领料单,确认被告领取五金件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及加工类别;原告完成电镀加工后再将五金件送货给被告,被告同时签署送货单;双方按月对账,按月结算,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2015年2月份至5月,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付电镀加工费分别为3279.52元、241860元、263103.09元和29338.2元,但被告却迟迟不支付这四个月的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竟然推翻之前已经确认的单价,强行要求打折优惠,并扬言称如果不打折就不付款,原告随即拒绝了其无理的要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37580.81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报价单、托工领料单、送货单、电镀加工月结单、电子邮件及QQ记录等证据。
被告辩称:1.双方在报价单中约定的单价为“以上价格为200套内单价”,涉案双方交易的数量高达几万套,因此不能适用该单价;2.从报价单记载的产品编号及托工领料单、送货单记载的产品编号对比来看,报价单及托工领料单、送货单记载的产品为不同产品,报价单中的产品并未包括本案原告主张加工费的产品。经双方另行电话报价,涉案产品的加工费应为276617.5元;3.原告电镀加工仅仅是被告销售产品的一道简单程序,但原告主张的加工单价已高达被告供应给客户单价的97%,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涉案产品的加工费应为276617.5元,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
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材料款的金额是多少?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加工费537580.81元。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加工合同关系明确,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上均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业务人员签字确认,可以证明被告拖欠了原告加工款,金额为537580.81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被告依约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涉案债务已届履行期,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052档案编写
】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