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65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得当,仅判处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

2012/7/19 0:00:00 1821

2011年8月*日,付先生因自己儿子被逮捕羁押,特来我所钟勇军律师处咨询,案情梗概为:

付先生儿子付**早期来深圳打工,受雇与吴**从事假冒诺基亚注册商标手机的活动,其负责在手机机身上贴标示,加盖后进行手机组装,后将组装好的手机销售牟利。

我所钟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即去付**羁押地会见,后去检察院调取了具体的证据资料,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案件事实,检察院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付**出库送货假冒诺基亚C7手机约5446台,按照我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见,付**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后钟律师详尽的对检察院的证据材料做了进一步的审核,发现公诉机关的证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后在庭审过程中,我方着重从公诉机关的证据及我方当事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钟律师答辩的大部分意见,2012年1月份法院作出了相关判决:被告人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