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后,托运人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用

2018/6/20 10:41:40 1444

      【案  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xx街xx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熊某,男,1988年1月2日生,户籍地址:重庆市xx县xx镇xx街xx号。
       原告诉称: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应付原告运费共计327632元,被告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支付了178385元,剩余149247元未支付。2016年11月23日,被告对拖欠运费数额进行了确认,之后又出具了欠条,承诺在2017年6月1日之前付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运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运费人民币1492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等。原告提交了对账单、欠条、银行流水等证据。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予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熊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149247元;
       二、被告熊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xx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运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被告在对账单、欠条中对于拖欠原告149247元运费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履行了运输货物的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运费。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49247元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08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