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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及时支付货款,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货款
2018/6/26 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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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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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工业园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供货。截止2015年4月,被告应支付货款376991.39元,但被告至今仍拖欠162436.64元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2436.64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日支付两倍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11月20日止,利息为2383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提交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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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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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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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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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2436.64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于2018年4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46193元至原告指定帐户,以了结本案纠纷;
三、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如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沙井xx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松岗xx五金厂)之间的全部货款已结清,原告(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沙井xx五金制品厂)与被告(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松岗xx五金厂)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四、原告收到被告上述全部款项后3日内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包括对银行帐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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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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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交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也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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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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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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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33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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