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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2018/6/27 1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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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广州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大厦,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告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产业园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交易往来,双方于2016年4月至8月多次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16年4月18日,被告预付50000押金,原告开始供给电线电缆。双方约定,发货前被告支付货款30%给原告做首付款。货到被告指定地点经相关部门验收无误后三个月内付清40%;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付25%,质保期满2年无问题后支付5%尾款。截止2016年9月2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93223.79元。因被告违约不偿还货款,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9日和2016年12月26日签订现货现款购销合同。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未对欠原告的793223.79元货款作出回应。由于被告长时间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付款,每逾一天,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2.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所欠原告793223.79元承担清欠责任;2.被告对原告承担迟延履行金237967.13元(以793223.79元为本金的30%作为迟延履行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起诉本案后,被告支付了60000元货款,双方确认被告至今仍欠货款733223.79元。庭审中,被告愿意支付合同总价款40%中剩余的372944元,余下的360279.79元作为未到期债权,如果被告没有付款,原告可以保留对被告追诉的权利;被告支付货款后,原告须向被告出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对所欠原告372944元承担清欠责任;2.本案诉讼费3447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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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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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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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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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广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944元(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广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向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二、本案受理费3447元由广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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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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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提交《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等证据。最后,双方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372944元,以了结本案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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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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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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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58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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