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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分期偿还债务
2018/6/27 1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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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xx街道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深圳市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xx工业园xx栋xx楼,法定代表人:温某。
原告诉称:2016年7月 13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采购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多晶硅太阳能板及配套线材,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75000 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银行30天期票”,即被告应于原告送货后30天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和2016年8月15日向被告送达货物,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9889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8890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占有使用费400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计至2017年8月18日); 3.本案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退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无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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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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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自2016年7月13日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深圳市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889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四期偿还上述款项:第一期,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 第二期,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第三期,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 第四期,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8890元。
二、若被告按期支付完毕,则双方权利义务了结。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68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交)。
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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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采购单》,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交了采购单、送货单、退货单、增值税发票等为证。最后,双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因拖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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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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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58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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