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2018/6/29 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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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告广东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采购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机械配件等产品。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36992.89元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6992.89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络函等为证。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拖欠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2018年2月24日,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3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深圳市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如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络函等来看,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提供货物、送货等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及时支付货款。最后,原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21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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