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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认无效,因该合同而发生的房屋过户行为也当然失效
2018/8/8 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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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麦某,男,1937年1月1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原告李某,女,1946年7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
被告徐某,男,1984年3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
被告巩某,男,1981年3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单元。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于1997年9月15日购买了深圳市福田区将xx大厦xx号房产,于 2001年10月25日办理产权登记,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10月25日,两原告委托被告徐某到银行办理该房产的抵押贷款手续。到2010年3月初被告徐某未能办理抵押贷款,却迟迟不归还原告的房产证。2010年3月17日,原告发现该房产已过户到被告巩某名下。经查,是被告徐某和被告巩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串通, 以明显低于市场、显失公平的价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属于原告的房产过户到被告巩某名下。为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撤销2010年1月11日二被告签订的深福房现买字(2010)第xx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号房产属两原告所有。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两原告转让房产是自愿的。两原告于2009年底因资金需要找到被告巩某要求借款,被告巩某同意借款给两原告,并提出担保要求,两原告承诺将涉案房产转到被告巩某名下作为担保。在签订担保协议的前两天,两原告订了公证委托书,委托书对此有约定。双方签署了借款协议,被告巩某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将借款转账到原告指定的账户该款项借出后,两被告与两原告联系,询问是否能正常还款。原告表示不能及时还款,两被告因担心原告没有能力还款,遂将房产先行过户到被告巩某名下,并口头通知两原告借款归还后即将房产归还,但因原告未能按时还款,被告未将房产给回原告。
【
争议焦点
】
两被告是否有权以将涉案房产过户到被告巩某名下的方式进行借款担保?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号房产属原告麦某和原告李某所有;
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两原告向被告巩某出具的借款收据的内容看,可以认定两原告认可与被告巩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双方至始至终并无明确约定以房产过户的形式进行借款担保。
被告巩某在明知被告徐某没有以过户方式进行担保的权限,亦没有与两原告达成以过户的形式进行担保的合意,而与徐某通谋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所有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发生的过户行为当然失效,故涉案房产仍属两原告所有。
【
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226-9008-13644档案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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