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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
2018/8/9 11:13:46
2001
【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大厦xx栋,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液品屏,原告预付30%定金,付款后被告在5天的发货。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当天下午向被告转账支付合同预付款50025元,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声称无法提供原告需要的型号的产品,只能提供另外型号的产品。在原告不断催促下,被告总是找借口拖延,最终也未能发出货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50025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1603元;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委托代理费5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买卖合同》、变更记录、转账记录、采购单、《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奧视特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50025元;
三、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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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50025元,被告在收到款后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的义务。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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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6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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