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018/8/16 10:46:11 1126

      【案    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珠海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申请人深圳xx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秦某。
       申请人诉称:2014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电磁炉远程控制技术开发合同》,被申请人负责软件开发,申请人负责支付开发费用,双方约定开发费用为人民币55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合同约定于8月2日支付被申请人合同总价的50%开发费,即人民币27500 元。合同约定开发工期为收到首期款后的30个工作日。后由于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所提供硬件问题,工期顺延一个月,其中因购买硬件花费人民币2433元。2015年4月,依据合同约定已逾期了7个多月,被申请人所编程的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负责开发人员技术能力欠缺,才导致其所开发编程的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申请人多次寻找被申请人交涉,但其对我方工作人员置之不理,完全违背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本意,并寻求各种借口推脱。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磁炉远程控制技术开发合同》,被申请人返还软件开发费人民币27500元;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直接损失人民币2433元,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10433元;3.被申请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750元;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交了双方工作沟通的聊天记录、《电磁炉远程控制技术开发合同》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
      处理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反复协商,达成并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电磁炉远程控制技术开发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协商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000元。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终结。
       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备案一份。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电磁炉远程控制技术开发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申请人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约定的软件开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79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