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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的,合同当事人可起诉维权护益
2018/8/20 1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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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深圳市xx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告一惠州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4份采购单,采购单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货,被告一收到货物后以月结30天的方式支付货款。采购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一供货,但被告一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屡次催收,被告一未曾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873311元。被告一是被告二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87331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人民币2342.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7年3月份货款人民币329423.5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货款之日;2017年4月份贷款人民币467687.5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货款之日;2017年5月货款人民币76200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付清货款之日),合计人民币889991.97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采购单、对账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营业执照等证据。
被告一、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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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原告与被告一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是否拖欠原告货款?被告二是否需要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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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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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惠州xx科技有限公司、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3311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2017年3月份货款人民币329423.5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4月份货款人民币467687.5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年5月货款人民币76200元逾期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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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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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采购单、对账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营业执照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73311元的事实。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一应及时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被告一、二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反驳原告,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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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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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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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213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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