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8/21 10:29:27
1205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1965年2月6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
被告杨某,男,1966年10月28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xx镇xx号。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40000元,自2011年4月起20个月内每月12日前还款117000元。同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被告结算确认被告累计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34万元,由被告自2011年4月起20个月内每月12日前还款117000元,至2012年11月12日止还清,并由被告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村xx路xx栋厂房及200千伏安变压器为上述借款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金额46.8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5309元(自2012年8月13日起,以46.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13年2月28日,并以46.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6.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46.8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如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记录等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按《协议书》约定的每月12日前还款117000元的方式履行了部分还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就利息无约定,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法院确定的还款之日。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MS8-9049-1373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