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聂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XX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地址: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8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设计师的工作岗位,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以找到新的版师为由,直接将申请人辞退,不予任何赔偿,关于赔偿问题与被申请人沟通无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次仲裁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268.33元,即:{6813.33元(14600元/月÷30天*14天)+14600元+12655元+14600元+14600元+10000元(15000元/月÷30天*20天)}(2022年7月18日-2022年12月20日) ;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20日工资10000元(15000元/月÷30天*20天);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15000元/月*1个月*2倍;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2年6月-2022年12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以上合计:113268.33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处理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转账支付申请人第一期和解款人民币30000元,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转账支付申请人第二期和解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上两期和解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作为本案的和解款,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二倍工资、加班费等;被申请人延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二、自被申请人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申请人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另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或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被辞退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拖欠的工资等共计113268.33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非法接触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针对本案的情况,国晖律师协助当事人即被申请人与员工达成了调解,最终以被申请人支付和解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29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