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费!

2023/10/7 18:15:34 654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皮革商行,经营者:向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自2022年3月起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XX公司以“XX鞋厂”的名义与原告合作,双方口头约定由XX公司向原告采购牛皮类皮革货物。合作期间董某某以微信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备好货后一般通过物流、货拉拉方式向XX公司送货。在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原告向XX公司供货合计108501.8元,但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合计53400.85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5100.95元未付清。根据销售单的约定,XX公司应于收货后7日内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XX公司应按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若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为其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董某某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的,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董某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敦促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进行了多次催收,但两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55100.95元及利息(利息以5510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月6日利息为3800元);
       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两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及律师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董某某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XX鞋厂”的名义与原告发生交易,故与原告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为董某某,董某某收到原告的员工通过微信聊天向其发送的欠款额为55100.95元的对账单后,其并未对原告发送的对账单及催款提出异议,也未就货款的支付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董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货款55100.95元及利息予原告。董某某因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应向原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皮革商行支付货款55100.95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55100.95元为本金从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二、被告董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皮革商行赔偿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X皮革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26元,财产保全费669.01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XX公司送货,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最后,法院判令董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需要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及律师,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00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