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魏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东莞市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XX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10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入职时任平磨车间员工,自2022年3月5日起调任人力资源部招聘员,双方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086元/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对申请人进行罚款问责、多次长时间给申请人无薪放假,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6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2021年10月7日国庆假期工作的休息日加班费120元;
2.2022年3月、4月被签卡问责违法罚款工资220元;
3.2022年3月周末加班2天16个小时加班费2022元;
4.2022年4月周末加班2天16个小时加班费2022元;
5.2022年5月31日至6月15日共14天无薪放假工资1723元、2022年7月11日至24日共12天无薪放假工资1476元、2022年12月无薪放假工资3300元、2023年1月1日至15日无薪放假工资1650元;
6.2022年9月11日至11月7日平时加班费2349元;
7.2022年9月周末加班3天24小时休息日加班费3034元;
8.2022年10月5日、6日、7日国庆节假期工作的休息日加班费1667元;
9.2022年10月周末加班4天32小时加班费4045元;
10.2022年10月5日国庆节假期晚上加班66分钟1.1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152元;
11.2022年未休年休假5天带薪休假费5556元;
1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129元;
以上合计47466元。
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了解案情后,整理相关证据,并遵照被申请人的意愿,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主张的2021年10月,2022年3月、4月,9月、10月、11月的平日及周末加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021年10月7日,申请人入职答辩人处,先是从事开机作业员,2022年3月调动岗位做招聘员。劳动合同是入职时签署,计时薪酬,五天八小时,超出给加班费;调动至招聘员岗位后,薪资转为月薪,每月出勤时间平均约为26天制,上下班需要打卡出勤,每月出勤表均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答辩人依照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计算工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加班费+绩效奖/超产奖-代扣社保公积金、个税-水电费(招聘的绩效超产奖为招聘奖励)。每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23年2月6日收悉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答辩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2月6日解除。
魏某在岗期间,离职前正常工作时间(2021年12月-2022年11月)工资合计为131923元,月均10993元。答辩人每月均按照申请人签名确认的出勤表核算其工资,并足额发放,不存在未足额或拖欠申请人加班费的事实。
申请人入职签署有书面《入职承诺书》,对其加班需要申请,得到审批后方可视为加班的规定是知悉并了解的,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知悉,参加了培训,也承诺自愿遵守公司的现行生效制度及修订版制度。申请人明知其加班是需要提交加班申请,并得到答辩人书面同意,且需要有加班的出勤记录,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其已经提交加班申请的事实或相关记录。
二、申请人主张要求答辩人支付2022年3月、4月被签卡罚款工资2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答辩人的的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人知悉并书面承诺遵守),申请人每月签卡次数(即因申请人未按时打卡上下班,造成考勤异常)不得超过3次,否则将扣除其绩效奖金。故,答辩人依照该制度扣除申请人的绩效奖金,有事实依据。
三、2022年5月、6月、7月、12月,2023年1月申请人均有请事假,主张答辩人支付相应的请事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四、申请人主张答辩人应予支付2022年年休假费用555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在2021年10月7日入职答辩人处,至2022年10月8日起方可享受2022年的年休假,换算后,2022年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但申请人在2022年5月至7月共计请事假达到28天。故,申请人主张应予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五、申请人主张答辩人应予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12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关于招聘员请假期间扣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费用事宜》的内部联络函,同意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7日请假,对请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缴交个人承担等事项进行确认,不属于申请人主张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答辩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申请人签名确认其请假的事实,答辩人已经支付其2022年12月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工资。2023年1月的工资依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应该在2023年的2月底支付其1月份的工资,现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发生争议,故未支付其2023年1月份的工资。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全部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受理此案,其认为:
一、申请人于2021年10月份休息日加班80小时,被申请人已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1900元/月的标准计付了申请人加班工资1747.13元,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7日加班工资差额欠缺依据,不应支持。
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至11月份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数额均远高于申请人最低应得的工资数额,应视为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份加班工资差额的请求,因欠缺事实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没有订单为由强制性安排其2022年7月11日至24日放假,但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庭不予采信。
四、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不支付申请人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1日至24日工资欠缺依据,不应支持。
五、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五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如下合共6310.89元的款项,具体为:
(1)2022年3月、4月份签卡问责扣款220元;
(2)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14日停工休假工资1600元;
(3)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停工休假工资及生活费3960元;
(4)202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30.8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提出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离职后,以被迫离职为由,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违法罚款、无薪放假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7466元。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主张,被申请人支付6310.89元结案。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GHMS002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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