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加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X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二:俞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与被告因生意分工互补产生合作,原告专业从事服装压褶加工,被告需要服装压褶加工服务,所以被告将其部分服装需要压褶加工的交由原告加工处理。自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8日原告共为被告提供压褶服务金额18970元,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3月23日原告共为被告提供压褶服务金额6603元,2021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压褶服务金额共计3570,三笔金额共计29143元,被告经原告催促,2021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剩余20143元货款至今未付。
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本案的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偿还货款人民币20143元;
2.判令被告一偿还利息人民币2487.04元(按照同期LPR的利率4倍支付资金占用成本的,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8日,实际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22630.04元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某应否对被告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工商登记资料及其庭审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采信原告主张,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X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加工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超出此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俞某某系被告XXX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未答辩、未举证质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X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014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014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俞某某应对被告深圳市XXX服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XXX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88元,由二被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因生意分工互补产生合作,被告拖欠剩余加工费不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有利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逾期不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庭审中,二被告均未到庭,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加工费、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24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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