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015/7/27 16:03:28 1497

       案    由】 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xxx村x组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办xx工业区xx路xx工业区x栋x楼。

       申请人于2009年4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组长,入职以来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资为2400元/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21日申请人因工受伤,2011年9月27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年11月30日,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被申请人同意但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拒绝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遂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解除,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344元、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合计14444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不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用。
       处理结果
       经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同意于201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12500元(通过转账方式打入申请人账户);
       (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申请人放弃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另行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件申请人因工受伤,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从而产生纠纷,该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且纠纷发生在深圳,所以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人于2009年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2011年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医疗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该请求。
       2012年11月30日,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被申请人同意却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申请人不能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时被申请人也拒绝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申请人的该请求,仲裁委员会也应该予以支持。
       本案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协商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182-5965-930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