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不属仲裁委审理范畴

2016/4/12 11:27:15 1282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段某,男,1969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xx村xx组。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2010年10月21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搬运工一职,每月工资为36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12年3月23日发生工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却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为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2248.27元;2. 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21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主张。
      争议焦点
       一、社会保险是否属于仲裁委的受审范畴?二、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2248.2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人是劳动者,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申请人因工受伤,却未得到应得的赔偿。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帮其购买社会保险,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仲裁委受理的范畴,故社会保险费不属仲裁委审理范畴。
       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申请人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YHM004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