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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时,工伤待遇按照后者计算
2016/5/12 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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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工伤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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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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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男,1987年2月1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xx村xx号。
被申请人xx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座。
申请人称:2008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印刷机房技工。每月工资为1200元,被申请人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但被申请人未帮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7月21日申请人因日常工作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1640元;2.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4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760元。
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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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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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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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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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1639.4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759.6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9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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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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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申请人因受工伤未得到相应的赔偿,向仲裁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赔偿。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职工,被申请人理应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未帮其办理,因此,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主张仲裁委予以支持。
关于补助金的计算。申请人工伤前月平均工资是1200元,2007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是3233元,因申请人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补助金按照上年度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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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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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九条 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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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2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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