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基于何原由,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2016/5/18 10:35:51 1300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1月22日生,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xx小区。
       被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工业园xx栋。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3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业务员,基本工资为3100元/月。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保。200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突然将申请人解雇,理由是不能胜任业务员工作,实际上申请人能够胜任工作。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赔偿金;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3月14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在于申请人。被申请人邮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没有签订。
      争议焦点
       未签订劳动的责任归责。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人民币17325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3月14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数额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的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业务员一职,但入职以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了主张。但被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申请人的责任,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表明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申请人并未签订。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均归责于对方,但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系签订合同的主动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管被申请人基于何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被申请人已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因此只需支付另一倍的工资。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8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