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有效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其中的约定

2016/5/25 10:41:24 1216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女,1978年5月28日生,住所地:广西省横县xx 号。
       被申请人xx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2月28日受聘于被申请人,前后任职工程部主管及制品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工伤保险。2008年6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9月24日认定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审鉴定结论为申请人达到伤残八级。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640元,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只支付了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560元,申请人因该差额向被申请人追讨多次均无果。申请人为了维护的权益,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080元。
       被申请人辩称:2009年9月2日,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被申请人于当日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申请人领取被申请人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期间工资后,申请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索赔补助金及其他工资。申请人作为协议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故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因申请人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被申请人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事宜与申请人协商,双方就该事宜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的义务。由于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该协议是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协议。故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协议中的义务,申请人也应当履行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索取补助金的义务,故申请人的请求仲裁委没有予以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596档案编写